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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利用“其他应付款”隐匿销售收入,构成偷税被处罚

明税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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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A公司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,A公司2020至2022年3月通过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账户收取货款11990950元,刘某收到上述货款后又转到A公司银行公户,A公司收到货款后挂其他应付款往来账户,未及时确认收入。经统计: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1445871.56元,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6374899.08元,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180100.92元。
(一)增值税 2020年度,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6338.82元。2021年度,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507175.37元。2022年1至3月,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5299.08元。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558813.27元。由于上述增值税计算调整,A公司2022年4月增值税期初留抵调整为537421.04元, 2022年4月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431265.17元。
(二)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查补增值税,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,A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%。2020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.72元、教育费附加790.16元、地方教育附加526.78元。2021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02.28元、教育费附加15215.26元、地方教育附加10143.51元。2022年1至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5.47元、教育费附加379.49元、地方教育附加252.99元。以上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231.46元、教育费附加合计16384.91元、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923.27元。
(三)印花税 A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,A公司2020年至2022年1-3月少申报的销售收入11000871.56未申报缴纳印花税。2020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73.51元。2021年度应补缴印花税764.99元。2022年1-3月应补缴印花税190.81元。以上合计补缴印花税1129.31元。
(四)企业所得税 A公司2020年至2022年1-3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1000871.56,同时未结转相应销售成本,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账中的年均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数量,再根据销售成本明细账中年均销售单位成本计算其应结转销售成本。
2020年度A公司应调增销售收入1445871.56元,年均销售单价2562元,账外销售数量564.35吨,年均销售单位成本2428.85元,应结转销售成本1370721.5元。此次检查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34.16元。调整后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71815.9元,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1815.9元,调整前A公司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78539.53元,调整后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06723.63元。2021年度A公司应调增销售收入6374899.08元,年均销售单价2418.12元,账外销售数量2636.3吨,年均销售单位成本2370.98元,应结转销售成本6250614.57元。

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)第十六条及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A公司少缴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的行为构成偷税。

处罚结果

对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26338.82元、2021年度增值税507175.37元、2022年1至3月增值税25299.08元,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,分别计13169.41元、253587.69元、12649.54元;对少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.72元、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02.28元、2022年1至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85.47元,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,分别计921.86元、17751.16元、442.74元;对少缴2020年度印花税173.51元、2021年度印花税764.99元、2022年1-3月印花税190.81元,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,分别计86.76元、382.5元、95.41元。对该单位多退的增值税留抵退税431265.17元拟处百分之五十罚款 215632.59元。上述罚款合计514719.66元。

要点解析

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,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,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。实务中,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,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预收账款(即往来账)核算。本案中,A公司先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收款,后由法人私户达到公司公户,并挂其他应付款往来账户,未确认收入导致少申报销售收入,少缴纳税款。最终,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,征收滞纳金,并处以罚款。

企业的其他应付款、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,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要点,企业应尽量避免通过将经营收入挂往来账的方式隐匿收入,少缴税款,这样存在很大风险,一旦被发现,不仅应缴税款一分不能少,还要补缴滞纳金甚至罚款,得不偿失。

版权说明

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,关注【明税】订阅更多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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